2007年10月3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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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黑车”成了“烫手山芋”
胡新桥 余飞

  车身布满灰尘,车轮钢圈已经开始锈蚀,底盘的零件也脱落了。几辆静静地趴在湖北省武汉市三鸿停车场内的“依维柯”客车,“容貌”着实令人不敢恭维。
  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查科工作人员说,停车场内的这几辆“依维柯”客车,是几个月前运管处查扣的“黑车”,在运管处暂扣的车辆里面算比较新的。
  “运管执法人员查扣的‘黑车’,已经成了扔不掉、甩不脱的‘烫手山芋’。”在武昌的好几个停车场内,管理人员都这样抱怨。
  执法人员规范运管秩序查处“黑车”,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麻烦呢?
  
  罚款高于车价“黑车”大多被弃
  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吕作武说,我们查扣的这些车,都是在湖北省内进行非法长途客运的车辆。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的规定,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一般来说,处罚金额越高,对违法经营的震慑力度就越大,但事实却并非如此。
  “罚款金额实在太高,比车价高多了,哪个还会去交罚款领车?”“黑车”车主田某坦率地说,“反正车我是不要了,罚款我也不会去交。”
  2006年1月,田某因驾私家车非法揽客,运管执法人员将其车辆查扣后,开出一纸5万元的罚单。田某说,他的车是一辆二手车,买车才花了4万多。
  据吕作武介绍,这些“黑车”都是被报废淘汰的或者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,花几千元钱就可以在二手车市场买一辆,好一点的客车也就一两万元左右,车主不用办任何客运手续、不用交任何费用,直接上路,运营成本非常低。
  吕作武算了一笔账:以跑武汉至黄石线路的“黑车”为例,车辆大部分是老旧“依维柯”,价格低的几千元就能买到一辆。这种“依维柯”核定载客是16人,每人30元的票价,一天跑两个来回就有两千元左右的收入,可以说是低成本高产出。而按规定,被查获后的处罚金都在三万元以上,这些车主的想法就是:这个车我不要了,再花点钱买辆车继续跑。

  如何处置“黑车”难煞运管部门
  如此一来,执法人员扣押的“黑车”就成了“烫手山芋”:罚金收不上来,还要为保存车辆埋单。据介绍,每辆车每天停车费至少30元,一年就达一万多元,去年一年武汉市运管处查扣了一百多辆车,就是一百多万元的停车费。
  这笔钱只有两个出处,一是运管部门出,二是上级财政拨款。如果由运管部门出,那么运管部门就等于在查处“黑车”的同时给自己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;如果是由财政拨款,则等于让纳税人为“黑车”埋单。
  近年来,武汉市运管部门一直在加大对“黑车”的打击力度。然而查处的车辆越多,麻烦似乎也越多。
  吕作武说,在执法现场,运管部门只能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暂扣车辆,没有权力对车主进行约束。而执法人员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,大部分“黑车”都是使用假牌照的“套牌车”,找不到车主,连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不能送达。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暂扣时限,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未交纳罚金的暂扣车辆。运管部门不敢贸然对暂扣“黑车”进行拍卖或强制报废处理,执法人员担心,万一车主找上门来怎么办?
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,在不能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,可以公告送达。如果超过公告时限,仍未交纳罚金,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这些“黑车”强制拍卖,拍卖所得抵充罚款。
 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却并不这么简单。
  今年7月,武汉市运管处决定登报公告,强制处理5辆长期弃置的“黑车”,结果发现,公告费用高达九千余元,而报废这批车的所得,顶多只够付一半的公告费。
  尴尬不只这些。去年,武汉市运管处想对一批“黑车”依法进行拍卖,却由于暂扣的“黑车”大多老旧,没有什么价值,一个星期都无人问津。最后法院将车判给了运管处。车判下来了,问题却没有解决:运管部门将车上缴财政,财政部门不收;到交管部门办理手续,由于车辆是假牌照,不能过户。

  直接处置“黑车”缺乏法律依据
  “不论是销毁还是拍卖,如果没有法律支持,都不宜实施。”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前坤说,执法部门有权销毁的扣押、没收物资,只能是那些无使用价值、无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品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、公众健康与安全的违禁品、危险品,而“黑车”只是非法营运的工具,显然还够不上应予销毁的条件;即使达到强制报废年限,实施主体也不应是运管部门而应是交管部门。
  武汉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,今年3月,该处向上级部门提交的《关于加强对车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期处理工作的建议》提出: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应简化手续,快速进入处理程序,暂扣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报废。但有人担心,即使这一建议得到采纳,它仍不具备法律效力,难以成为处理“黑车”的有力依据。
  切实解决“黑车”处置难题,要么修改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条款,将罚款降至合理数额,要么另行出台相应的法规,对“黑车”的善后处理给出明确合理的规定。否则,这个令人尴尬的“烫手山芋”仍将丢不掉、甩不脱,继续困扰行政执法人员。
  (胡新桥 余飞)